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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29
发布时间:2025-07-23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 和审查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创新审查模式、完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 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以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 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者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六)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以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 请求人。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不予快速审查的,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 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七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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