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九个月长时间。根据相关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就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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