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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猪”商标无效答辩行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429
发布时间:2023-03-03

  常州小飞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7类的 39444607 号“小飞猪”商标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服务上存在显著区分,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1-5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飞猪”商标已经达到为消费者所熟知。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4、5核定使用服务存在较大差异,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 39444607 号“小飞猪”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聚浩专利现阶段主要业务涵盖国内申请代理、涉外申请代理、复审无效代理、诉讼调处代理、专利信息服务、综合管理咨询、经营交易媒介、无形资产评估等八大板块,构建了知识产权服务全产业链。业务内容: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专利及商标的复审无效、许可、转让;专利导航、专利侵权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等;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商标维权、无效宣告、撤销、海关备案;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园区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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