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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173
发布时间:2023-09-01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商标侵权的判断在实践中常常比较棘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商标相同和近似是什么情况,销售商免除责任需满足哪些条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如何认定

  相同商标包含哪些情形

  商标相同包含哪些情形?根据《标准》,相同商标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容易混淆的判定也在《标准》中予以明确。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在研究、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在此之前,司法解释及实践、商标审查审理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时已考虑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类似、混淆性近似。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之间的关系,《标准》将商品类似情况、商标近似情况作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因素,以期解决容易混淆的重复判定问题。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细化销售商免责规定

  《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免除销售商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标准》针对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当事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对于因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此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判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历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标准》明确,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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