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25年08月19日,义乌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委托聚浩专利针对专利权人何某某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包括证据2(公告号CN30480xxxxx)在内的多项现有设计证据。
代理要点
在代理过程中,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论证:
现有设计比对:将涉案专利与证据2(多功能小键盘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指出二者在整体造型、屏幕与按键布局、背部支撑脚等方面高度相似;
设计空间分析:结合多份现有设计(如证据6至12),论证计算器类产品在设计上具有较大自由度,细微差异不足以构成显著区别;
区别点分析: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长宽比例、按键形状、屏幕过渡等区别点,指出其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常见设计手法,不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组合对比不成立: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多种组合方式,逐一论证其缺乏组合启示或组合后仍不具备明显区别。
国知局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专利与证据2的整体外形相似,屏幕和按键的形状及布局基本相同,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二者形成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的区别点或属于常见设计,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宣告20213062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对现有设计的精准检索、对比分析以及法律要点的准确把握,聚浩团队为客户成功维护了市场竞争力,清除了潜在专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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