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我所在专利无效宣告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项名称为“XXX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13024XXXX.X),专利权人为某贸易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田某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我们的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所代理人杨海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广泛检索国内外相关专利文献,最终提交了包括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9份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我们主张,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结构相似,差异仅为惯常设计或不易观察到的局部特征,缺乏明显区别。
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采纳了我们的主张,认为: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结构上高度近似;
盖体与本体的大小关系、上盖是否带有标识等差异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
底部凸台等差异处于使用时不易关注的部位。
综上,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客户清除了潜在的专利障碍,也再次验证了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领域的专业判断力与实务能力。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法律服务。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皆是结合互联网相关内容创作而成,如有涉及作者版权等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