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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获胜,助力客户维护市场公平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69
发布时间:2026-05-16

  近日,由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案件编号:6W1356XX)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23305800XX.X、名称为“剃x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中,我所团队精准运用《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的规定,通过严谨的证据组合与设计对比分析,成功为客户清除竞争障碍,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客户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涉案专利:剃x刀,授权公告日2024年05月10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陈X(我所代理方)

  专利权人:张X

  关键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外观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案件难点与突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是否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我所团队在代理过程中,重点采取了以下策略:

  精准选取现有设计证据

  以证据1(专利号:2022308194XX.6)为基础设计,将证据2(专利号:2022300288XX.5)的面板特征进行合理组合,形成完整的对比设计。

  强化“组合启示”论证

  强调证据2的面板作为独立组件,完全可以按照比例关系拼合至证据1,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符合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评判标准。

  突出“整体视觉效果趋同”

  通过详细的图文对比,指出涉案专利与组合后的设计在整体形状、主体与盖体分割方式、面板位置与比例等方面高度一致,差异仅为局部细微变化(如面板端部形状、按键位置等),不足以产生明显区别。

  引用“设计空间较大”补强论点

  提交证据7至20,证明剃须刀类产品具有较大设计自由度,进一步削弱专利权人关于“设计空间有限”的抗辩。

  审查决定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整体形状、分割方式、面板位置及比例关系均基本相同,形成了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常见设计手法,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最终,合议组依法作出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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