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永康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我司客户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保温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2304515XX.X)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应予宣告无效。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7份现有设计专利作为证据,并组合出三种不同的设计方案,试图通过“部件拼凑”的方式覆盖本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多种现有设计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虽然本专利曾于2024年在第5825XX号决定中被维持有效,但请求人此次重新组织证据,提出了新的组合方式。对方将多个不同产品(水壶、保温杯、水杯、焖烧杯)的壶体、杯盖、把手、固定环等部件拆分后重新组合,试图论证本专利不具备创新性。
我们受专利权人委托,针对请求人的主张,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一、挑战组合的合理性。 我们指出,请求人主张组合的部分现有设计(如证据3)其固定环、把手与壶体为一体式结构,无法进行拆分,强行拼合缺乏依据。
二、紧扣“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应当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而非局部零部件的逐一比对。即使按照请求人的组合方式,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仍存在多处显著差异。
三、重点强调把手设计的决定性差异。 我们着重论证了本专利把手与对比设计把手的本质区别,包括形状、比例、凸起等细节,并指出把手是保温壶类产品消费者最关注的部位,这些差异足以产生完全不同的视觉印象。
合议组全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决定书明确指出:
“对于保温壶类产品而言,一般消费者通常对经常使用的壶体把手的设计较为关注。本专利和对比设计在把手、把手座设计上有较大差别,且上述不同点在壶体表面占比较大,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部位……一般消费者容易得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的整体视觉印象。”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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