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浩动态
实时洞察行业动态,全新知识产权视角,助力企业实现商业价值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聚浩动态 > 成功案例 > 聚浩专利代理再下一城!成功宣告“XX机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聚浩专利代理再下一城!成功宣告“XX机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27
发布时间:2026-07-18

  近日,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迎来胜诉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614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宁波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XX机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2130029XXX.X)全部无效。  

  案件背景

  2026年3月16日,无效宣告请求人王某委托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与在先公开的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授权条件。

  精准取证,锁定关键证据

  聚浩团队在证据收集阶段做了充分准备,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视频截图作为核心证据(证据1)。该证据来源于抖音平台,视频上传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1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定,该视频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外观设计比对:不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为“多功能XXX部件”,证据1公开的则为蒸汽清洁机配件,两者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

  经比对,合议组认为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均为一段表面有螺纹的圆管,两头分别连接刷头和连接件;刷头均为带有圆片底座的圆块倾斜安装;连接件均为长管径设计,整体结构高度相似。

  虽然专利权人辩称两者在刷头内圈有无开孔、连接件卡扣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合议组认为:这些区别属于外轮廓以内的内部结构或手持部位,使用时容易被遮挡,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决定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全面采纳了聚浩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最终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相关文章推荐

商标转让

精品商标推荐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商标查询
专利查询